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推進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現就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一)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二)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二、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時“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上述納稅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三、關于申報表的修訂
修訂《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增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減免優惠申報有關數據項目,相應修改有關填表說明(具體見附件)。
四、關于“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辦理方式
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五、關于納稅人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處理方式
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
六、其他
(一)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5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二)2021年新設立企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執行。
(三)2024年辦理2023年度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修訂的表單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規定公布當日正式啟用。各地啟用本公告修訂的表單后,不再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中的《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20號)中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3月4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推進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稅費負擔,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2022年第10號公告,明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六稅兩費”)。為確保納稅人能夠及時、準確、便利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制定了《公告》。
二、小型微利企業如何確定是否能夠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后才能最終確定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為增強政策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將政策紅利及時送達市場主體,避免因匯算清繳后追溯調整增加辦稅負擔,《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企業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例1:A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A公司辦理了2020年度的匯算清繳申報,結果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A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A公司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時,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
例2:B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B公司辦理了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2022年4月,B公司辦理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
問題1 B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報3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不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納稅人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2 B公司于2022年7月征期申報6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不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納稅人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稅兩費”時,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3 B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報7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納稅人2022年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三、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如何確定是否能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新設立企業尚無法準確預判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為增強政策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1.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例3: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分別為280人和4500萬元。C公司按規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報2022年3月的資源稅和2022年1-6月房產稅時,尚未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兩項條件,判斷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C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并且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四、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后,對于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的“六稅兩費”是否需要進行更正?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例4: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分別為280人和4500萬元。C公司于4月10日申報2022年3月的資源稅和2022年1-6月房產稅時,按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了減免優惠,4月20日辦理了2021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后,C公司需要對2022年4月10日申報2022年3月的資源稅和2022年1-6月房產稅進行更正嗎?
答:無須更正。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五、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的當月,按次申報“六稅兩費”如何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例5: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規定期限辦理了2021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D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規定按次申報耕地占用稅,可以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匯算清繳后已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對于按次申報,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六、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后,按規定申報之前的“六稅兩費”,如何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按年申報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例6:E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0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22年5月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辦理202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據本省有關規定辦理2022年房產稅申報,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
答:不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能夠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因此,E公司按規定申報2022年全年的房產稅,包括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當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產稅和匯算清繳后(即6-12月)的房產稅時,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辦理了202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其在申報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例7:F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當月購買一棟辦公樓,該樓是公司唯一的房產。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5月首次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按照本省房產稅征期規定,F公司應當于2022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報2022年全年房產稅,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
答: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F公司于2022年5月首次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因此,2022年12月按規定一次性申報2022年全年房產稅時,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七、逾期辦理匯算清繳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是否需要對“六稅兩費”的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三)項,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例8:G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0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5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8月,G公司辦理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G公司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分別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申報當年1-3月和4-6月的“六稅兩費”時,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了減免優惠。G公司8月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應當如何對“六稅兩費”納稅申報進行更正?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G公司應當于2022年5月底前辦理首次匯算清繳,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G公司7月征期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應當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享受稅收優惠。逾期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G公司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因此,G公司7月征期申報的4-6月的“六稅兩費”不能享受減免優惠,應當進行更正申報,補繳減征的稅款。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G公司在規定的首次匯算清繳期截止時間前于4月征期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不必進行更正。
例9:H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H公司辦理了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結果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H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報繳納了1-3月的“六稅兩費”,7月征期申報繳納了4-6月的“六稅兩費”。2022年8月,H公司根據稅務機關有關執法決定文書,對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進行了更正,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H公司8月更正匯算清繳申報后,應當如何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更正?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稅款是否能夠申報享受減免優惠,應當依據2020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確定。H公司于2022年8月更正了2020年度的匯算清繳申報,最新結果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六稅兩費”時不能夠享受減免優惠,應當進行更正申報,補繳減征的稅款。
八、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逾期未登記的,是否可適用“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為進一步明確納稅人類型發生變化時享受減免優惠的具體時間,按照有利于納稅人和簡化申報的原則,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第二條作出具體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納稅人如果符合《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例10:I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22年2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于當月1日生效。2月末,I公司從業人數為200人,資產總額為3000萬元。
問題1 I公司于2022年2月征期申報1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I公司2月征期申報1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2 I公司于2022年3月征期申報2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根據《公告》第二條,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I公司在2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于當月1日生效,因此于3月征期申報2月的“六稅兩費”時,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享受減免優惠。
但是,由于I公司3月申報期上月末的從業人數小于300人,并且資產總額小于5000萬,符合《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按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免優惠的標準,因此,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免優惠。
例11:J個體工商戶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業務發展較快,于2022年7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于當月1日生效。
問題1 J個體工商戶于2022年7月征期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如何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J個體工商戶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可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2 J個體工商戶于2022年10月征期申報7-9月的“六稅兩費”時如何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J個體工商戶申報7-9月的“六稅兩費”不能再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但仍可按“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九、《公告》修訂了哪些申報表單,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鑒于“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增加了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公告》相應修訂了《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等4張表單。具體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落實政策要求,修改補充數據項目。根據優惠政策適用主體擴圍要求,將《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3張表單中的數據項“本期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修改為“本期是否適用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并相應增加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3個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勾選項。將《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本期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政策起止時間”修改為“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中增加了“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數據項。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表頭增加“本期是否適用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減征比例”“減征額”4個數據項,并相應增加了“一般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2個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勾選項。
二是優化表單設計,減輕填報負擔。納稅人勾選相應的減免政策適用主體選項并確認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后,系統將自動填列相應的減免性質代碼、自動計算減免稅款。
由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時點不同,《公告》明確,修訂的表單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規定公布當日正式啟用。
十、申報“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時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嗎?
答:為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有關要求,減輕納稅人報送資料負擔,《公告》規定,本次減免優惠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十一、納稅人未及時享受減免優惠如何處理?
答:為確保納稅人足額享受減免優惠,《公告》規定,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對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的,系統將在納稅人下次申報時,自動抵減同稅費種的應納稅費款。
十二、其他
本《公告》是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相配套的征管辦法,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5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為做好與政策執行期限的銜接,《公告》第六條明確:一是2021年新設立企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新設立企業條件判定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二是2024年辦理2023年度匯算清繳后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權威解讀: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解讀
2022年03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 劉 宜
大家好!歡迎來到稅務講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擴大地方“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主體范圍至全部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今年3月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以下簡稱財稅10號公告),稅務總局同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3號,以下簡稱稅務總局3號公告),對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主要內容及征收管理做出了具體規定。
為幫助大家更加全面詳細地了解“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以及申報繳稅方面的新變化,確保大家能夠及時、足額、便利地享受優惠,我將圍繞大家關心的11個問題逐一進行講解。
第一個問題:本次“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根據財稅10號公告的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的需要,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務總局3號公告對有關征收管理事項做出了細化規定,包括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政策的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轉換時減免政策的適用、優惠政策的辦理以及申報表的修訂等內容。
總體來講,本次“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是對原有“六稅兩費”政策的擴圍,體現四個特點:一是擴大適用主體范圍。政策適用主體范圍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擴大至全部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二是延續減免幅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在50%的幅度內確定減征“六稅兩費”。三是細化了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方法。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后才能最終確定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為增強政策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將政策紅利及時送達市場主體,避免因匯算清繳后的追溯調整增加納稅人辦稅負擔,財稅10號公告和稅務總局3號公告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具體判定方法進行了分類細化。四是持續簡化辦稅流程。本次減免優惠繼續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納稅人不需額外提交資料。同時,對《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等4個申報表單進行了修訂,增強了優惠享受的便利度。
第二個問題:哪些納稅人可以享受本次“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按照政策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三類主體均可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很多納稅人問,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不可以享受這個政策,我們說,如果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可以申報享受本次“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
第三個問題:此次“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所說的“小型微利企業”指的是哪些企業?
本次“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業”基本延用了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即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項條件的企業。
對于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在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前,無法確認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對于這類企業能不能享受政策,本次借用了“小型微利企業”的部分判定標準,以確保政策紅利及時送出。稅務總局3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對此就有明確的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前,依據申報期上月末是否同時符合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判斷是否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對于新設立當月即按次申報“六稅兩費”的,則根據設立時點是否同時符合這兩項條件來判斷。同時,為避免因匯算清繳后追溯調整增加辦稅負擔,稅務總局3號公告同時明確,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第四個問題:小型微利企業如何申報享受“六稅兩費”優惠?
企業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直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企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稅務總局3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優惠。
第五個問題:新設立企業如何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這個問題可以分兩種情況來看:
第一種情況,新設立企業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可直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第二種情況,新設立企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要區分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前和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兩個階段來適用政策,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前要根據剛才第三個問題中介紹到的人員和資產等標準來判斷能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舉個例子來說,A公司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分別為280人和4500萬元。A公司按規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報2022年3月的資源稅和2022年1-3月的房產稅時,如果尚未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就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兩項條件,來判斷能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本例中,因為A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所以可以享受優惠。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也根據匯算清繳的結果來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舉個例子來說,B公司2021年6月成立,2022年5月首次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結果顯示為小型微利企業。按照某省房產稅征期規定,B公司應當于2022年12月一次性申報2022年全年稅款,B公司在2022年12月一次性申報2022年全年稅款時,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第六個問題:新設立企業在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后,對于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的“六稅兩費”是否需要進行更正?
答案是不需要更正。稅務總局3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舉個例子來說,C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申報3月的資源稅和2022年1-6月的房產稅時,按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了減免優惠,4月20日首次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結果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后,C公司不需要對2022年4月10日申報繳納的3月資源稅和2022年1-6月房產稅進行更正。
第七個問題:小型微利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是否需要相應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更正?
稅務總局3號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如何根據匯算清繳結果確定享受減免優惠的時點的規定,都是針對按規定進行正常申報的情形來說的。如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存在逾期申報或更正申報的情況,逾期申報或更正申報的結果不應當改變其對應的“六稅兩費”的減免期間。因此,根據稅務總局3號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稅務總局3號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舉個例子來說,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0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5月底前,D公司未按期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D公司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分別申報了當年1-3月和4-6月的“六稅兩費”,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了減免優惠。8月,D公司辦理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根據稅務總局3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六稅兩費”的減免稅期間應當根據正常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的時間確定。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D公司應當于2022年5月底前辦理首次匯算清繳,所以其申報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是否可以享受減免優惠,應當根據5月首次匯算清繳結果來確定。同時,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六稅兩費”的,也應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能夠享受減免優惠。
本案例中,雖然D公司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的時間逾期至8月份,但是并不改變首次匯算清繳結果對應的減免稅期間。由于D公司的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認其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因此,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不能申報享受減免優惠。首次匯算清繳后,申報當月(5月)及之前(4月)的“六稅兩費”時也不能享受減免優惠。因此,D公司7月征期申報的4-6月的“六稅兩費”不能享受減免優惠,應當進行更正申報,補繳減免的稅款。
另一方面,根據稅務總局3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因此,D公司按規定在4月征期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就不必進行更正。
第八個問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逾期未登記的,能否適用“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為進一步明確納稅人類型發生變化時享受減免優惠的具體時間,按照有利于納稅人和簡化申報的原則,稅務總局3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得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得再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后,如果屬于稅務總局3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或新設立企業,或者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然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第九個問題:納稅人已經享受了“六稅兩費”其他優惠政策,還可以疊加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嗎?
這個問題也是大家十分關心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根據財稅10號公告和稅務總局3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次減免優惠。在享受優惠的順序上,是先享受其他優惠,再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原來適用比例減免或定額減免的,本次減免額計算的基數是應納稅額減除原有減免稅額后的數額。
舉個例子來說,個人和企事業單位出租住房的房產稅原優惠政策是減按4%稅率征收,如果某省確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房產稅減征比例為50%,政策疊加享受后,可在減按4%稅率征收的基礎上再減征一半,即實際按2%的稅率征收。
第十個問題:稅務總局3號公告修訂了哪些申報表單?
鑒于此次“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主體增加了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稅務總局3號公告修改了4個表單,分別是:《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在上述表單中增加了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減免優惠申報有關數據項目,并相應修改了填表說明。
第十一個問題: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時怎么操作?
本次減免優惠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納稅人不需額外提交資料。納稅人申報時,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有關申報表單中勾選相應的減免政策適用主體選項并確認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后,系統將自動填列相應的減免性質代碼、自動計算減免稅款。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執行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對申請抵減的,系統將在納稅人下次申報時,自動抵減同稅費種的應納稅費款,對申請退還的,減征稅款將按程序予以退還。
以上就是本次視頻講解的主要內容,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