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準則應用案例 ——“大股東兜底式”股權激勵計劃
【例】甲公司實施一項股權激勵計劃,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從二級市場回購甲公司股票并授予自愿參與該計劃的員工,授予價格為授予日股票的公允價值,激勵對象在甲公司服務滿 3 年后可以一次性解鎖所授予的股份。該股權激勵計劃同時約定,甲公司控股股東對員工因解鎖日前股票價格變動產生的損失進行兜底,即甲公司股票價格上漲的收益歸員工所有,甲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的損失由甲公司控股股東承 擔且以現金支付損失。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控股股東承擔了甲公司員工因股票價格下跌而產生的損失,屬于企業集團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交易;該交易安排要求員工為獲得收益(享有股票增值收益且不承擔貶值損失)連續 3 年為公司提供服務,因此該交易以獲取員工服務為目的;該交易的對價與公司股票未來價值密切相關。綜上,該交易符合股份支付的定義,適用股份支付準則。控股股東交付現金的金額與甲公司股票價格下行風險相關,該股份支付屬于為獲取服務承擔以股份為基礎計算確定的交付現金的交易,在控股股東合并報表中,應當將該交易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甲公司作為接受服務企業, 沒有結算義務,應當將該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分析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4 號》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 2010》第 181 頁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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