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準則應用案例 ——以首次公開募股成功為可行權條件
【例】甲公司實際控制人設立員工持股平臺(有限合伙企業)以實施一項股權激勵計劃。實際控制人作為該持股平臺的普通合伙人將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份以名義價格轉讓給持股平臺,甲公司員工作為該持股平臺的有限合伙人以約定價格(認購價)認購持股平臺份額,從而間接持有甲公司股份。該股權激勵計劃及合伙協議未對員工的具體服務期限作出專門約定,但明確約定如果自授予日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開募股時員工主動離職,員工不得繼續持有持股平臺份額,實際控制人將以自有資金按照員工認購價回購員工持有的持股平臺份額,回購股份是否再次授予其他員工由實際控制人自行決定。
分析:本例中,甲公司實際控制人通過持股平臺將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份授予甲公司員工,屬于企業集團內發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務企業(甲公司)沒有結算義務, 應當將該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根據該股權激勵計劃的約定,甲公司員工須服務至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開募股,否則其持有的股份將以原認購價回售給實際控制人。該約定表明,甲公司員工須完成規定的服務期限方可從股權激勵計劃中獲益,屬于可行權條件中的服務期限條件,而甲公司成功完成首次公開募股屬于可行權。
條件中業績條件的非市場條件。甲公司應當合理估計未來成 功完成首次公開募股的可能性及完成時點,將授予日至該時點的期間作為等待期,并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可行權數量作出估計,確認相應的股權激勵費用。等待期內甲公司估計其成功完成首次公開募股的時點發生變化的, 應當根據重估時點確定等待期,截至當期累計應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扣減前期累計已確認金額,作為當期應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
分析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第五條和第六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4 號》第七部分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 2010》第 187 頁至第 189 頁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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