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為其提供電力能源節約設備。甲公司向乙公司僅提供設備購置安裝,不參與乙公司電力能源供應的運營和管理,不提供其他服務,但是需要根據法定要求提供質量保證,該合同僅包含一項履約義務。在設備安裝完成投入運營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固定價款,總金額為5000萬元(等于甲公司對于設備生產安裝的實際成本),5000萬元固定價款付清后,設備所有權移交給乙公司。在設備投入運營后的4年內,乙公司于每年結束后,按電力能源實際節約費用的20%支付給甲公司。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本例中,該合同的對價金額由兩部分組成,即5000萬元的固定價格以及在4年內按乙公司電力能源實際節約費用的20%計算的可變對價。對于固定價格,甲公司應當將5000萬元直接計入交易價格。對于可變對價,甲公司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該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還應該滿足準則規定的限制條件(即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的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為此,甲公司需要根據電力能源節約設備相關合同約定、項目可行性報告、乙公司的供電運營與管理歷史情況、建設項目的最佳供電能力等因素,綜合分析評估項目在合同約定的未來4年內預計電力能源節約成本,據此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同時,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還應該滿足準則規定的限制條件,并在不確定性消除之前的每一資產負債表日重新評估該可變對價的金額。
分析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 2018》第53-60頁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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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準則應用案例——基于客戶銷售額的可變對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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