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原本是一個來自于12366納稅服務平臺的網友問題:
“1、作為一個平臺企業,為雇主和服務商提供居間服務,計劃參考淘寶方式在訂單發起環節設置開具發票選項中添加“不需要開具發票”選項,以減少后期交易雙方因為開票問題產生的各種糾紛,此“不需要開具發票“選項是否妥當,有無違背相關要求呢?
思考討論:淘寶下訂單的時候是默認不開具發票,點進去之后才有開具發票選項,如果開始選擇默認下不開具發票,后面再申請開具發票,賣方可以不開具嗎?賣方是否可以規避開票義務?
若買方因此向稅務局投訴賣方不開票,賣方是否可以據此向稅務局說明有理由可以不開具發票?稅務局一般會怎么處理?”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這個問題的相關答復(2021-06-2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規定: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這兒,再補充一個條款。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草木財稅認為:
一、正如增值稅暫行條例所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前提條件之一乃是“購買方索取”。因此,如果在合同、訂單設置了“不需要開具發票”這個選項,且購買方確認此選項;而發票包含普通發票、專用發票。這就相當于購買方確定不索取普通發票、專用發票。
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銷售方不再負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義務。
二、然而,對于普通發票來講,上述設置無效。
發票管理辦法明確,銷售方有開具發票之法定義務,而購買方單位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負有索取發票之權力和義務(此二者皆為義務)。
因此,即使設置了“不需要開具發票”這個選項,且購買方確認此選項,所豁免者,只能是專用發票;而銷售方之開具普通發票義務、購買方之索取普通發票之權力和義務,皆不能因此而免除。
注:對于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個人來講,索取發票只是權力、不是義務。
2008年12月的解析—— 對不要發票的客戶是否可以不開具發票?
最近1年,我公司出現了大量的私人或者小公司購貨不要發票的問題,我們一直堅持給對方開具,可是很多人不要或者當面銷毀。對此種情況我們是否可以不開具發票做無票收入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因此,貴公司在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收取款項時,應向對方開具發票。即使對方不要或撕毀,也應開具發票做付款憑證,對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