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六、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在企業注銷前,存在留底稅額的,可能存在兩種情況:1、注銷前還存在存貨、固定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2、注銷前已經不存在非貨幣性資產。
在企業注銷前,如果還存在非貨幣性資產的,需要銷售變現或者分配給股東(投資者)等,無論是銷售還是分配等視同銷售,都會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留抵稅額應先從銷項稅額抵扣。
如果抵扣后還有留抵稅額,或注銷前已經不存在非貨幣性資產但有留抵稅額的,企業在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時,可以依法減除。
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因此,企業注銷前還有的留抵稅額就是上述“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可以作為“相關稅費”,在計算清算所得時減除。
2014年10月的解析——
企業注銷時留抵增值稅不予退稅但可扣除
福建A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受經營管理不善及市場不景氣等因素影響,A公司常年處于虧損狀態。盡管采取了挽救措施,但仍未出現轉機。A公司董事會經討論,一致決定結束公司經營活動,進行企業注銷清算。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尚有100萬元的庫存商品未銷售,增值稅留抵稅額8萬元。
A公司財務人員想知道,公司清算注銷時,100萬元存貨相應的進項稅額14.5萬元需要轉出并補稅嗎?留抵稅額8萬元能否申請辦理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因此,一般納稅人清算注銷時,若仍有存貨未銷售,且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已被全部抵扣的,該存貨相應的進項稅額無須作進項稅額轉出而予以補稅。當然,若存在留抵稅額的,該留抵稅額也不能辦理退稅。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清算注銷前100萬元未銷售的庫存商品不需轉出進項稅額,也不需要補稅,留抵稅額8萬元不能申請辦理退稅。
另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雖然A公司注銷時留抵的增值稅進項稅額8萬元不能予以退稅,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是準予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