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上市公司負責稅務工作時,會不定時的參加長期合作的大型培訓機構所提供的財稅培訓服務,記得有一次,曾有一講師不乏自豪的傳授他的高管薪酬籌劃方案,自豪與驕傲的神情溢于言表,他顯得很自信,仿佛已經幫助了成千上萬的高管節省了非常可觀的個人所得稅。他的方案很簡單,按照他的說法,能大幅度降低個稅,具體如下:
一、個稅籌劃方案簡介
公司將高管的薪酬一分為二,較少的份額作為工資薪金正常繳納個人所得稅,剩余的較大份額作為提供服務,公司與高管簽訂某些類型的服務協議,由高管向公司開具發票,高管按照經營所得繳納所得稅,如果業務發生在有特殊政策的地區,比如,該地可以對個體經營等所得進行核定征收,還可進一步降低稅負。
該專家還比較保守,有其他專家提出了全部不作為工資薪酬,按照某種服務,開具發票的個稅籌劃方案。該方案是否可行?
二、稅務籌劃方案的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訂),工資薪金最高的邊際稅率是45%(即應納稅所得額超過96萬元的部分,收入的45%需要作為個稅上繳,下同),稅率是否高,這個涉及到價值判斷,涉及社會公平和效率等問題,不是本文所應該關注的部分。總之納稅人覺得稅負高,或者稅務籌劃大師覺得高,應該籌劃一下,降低高管工薪個稅。
如果作為個體經營所得,一方面,納稅級數從工資薪金的7級降到了個人經營所得的5級,最高檔稅率的稅基從96萬降為50萬;最高檔的邊際稅率從45%降為35%。這兩個效用的加總導致如果可以適用后者,高管的個稅金額將有較大的降幅。


三、對稅務籌劃方案可行性的探討
以上方案是否可行,企業需要有準確的判斷,否則會出現較大的風險。實際以上問題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同一交易關系分拆為兩個交易關系。即高管屬于企業員工,在雇傭期間和職責范圍內,高管具有穩定和特定的工作內容和范圍,是單純的履行工作職責的概念,基于員工向企業提供的服務,企業向員工支付了相應的報酬。
如果為了節稅將該關系對應的職工薪酬一分為二,一部分作為工資薪金,一部分作為經營所得是違反事實的,不屬于合理籌劃的范疇,這也必然導致稅務風險。
四、該行為與關聯交易關系探討
對于以上的行為,與關聯交易還是有區別的,如果高管與公司有一些交易,會被懷疑有不公允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可能性,但交易所得與工薪所得是兩個不同的行為,比如高管將自己的車高價賣給公司,獲得了不正當的利益。當然關聯交易在保證價格公允的前提下也沒有問題。
而本案例,是將職位工作的一部分包裝成給公司提供勞務或合作關系,與關聯交易還有區別,這可能是本籌劃方案所錯誤理解和利用的方面。
企業如果轉變與高管的關系,高管獨立成立企業,并與企業進行合作,這就屬于比較正常的交易,企業需要結合其發展戰略確定是否做出這樣的業務模式調整,但無論如何,切忌將部分或全部的職工薪酬包裝為個人經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