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合伙企業話題備受關注。下面就來了解一下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的5個熱點問題。
問題一: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算并征收個人所得稅,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二項有關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分期預繳。
①自然人合伙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可以選擇合伙人自行申報的方式,也可以選擇由合伙企業代辦申報的方式。
②自然人合伙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可以選擇合伙人自行申報的方式,也可以選擇由合伙企業代辦申報的方式。
③自然人合伙人取得兩處及以上經營所得時,合伙人必須自行在次年3月31日前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問題二:合伙企業取得來自于被投資企業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應如何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第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需在取得紅利的次月十五日內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
下圖為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辦理“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申報的填寫界面:

問題三:當納稅人取得兩處及以上經營所得時,能否在每年匯算清繳時僅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不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答:
不能。根據《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中C表的填表說明:納稅人從兩處及以上取得經營所得,應當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年度匯總申報。
若僅申報B表而不申報C表可能會導致部分扣除項目在各地重復扣除,匯總后適用稅率可能也會發生變化。因此取得兩處及以上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應在每年匯算清繳時,除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外,還應選擇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問題四:未及時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會有什么影響?
答:未及時填列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情形,會產生逾期未申報的風險。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筆者提醒,取得兩處及以上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應及時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以避免罰款風險、滯納金風險和納稅信用風險。
問題五:合伙人退伙僅導致合伙總體財產份額的減少,其他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并無發生變化,在此過程中并不存在財產轉讓的行為且本年度退伙人已按月(季)預繳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稅,剩余合伙人年度匯算清繳時如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目前系統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表(A表)和(B表)的稅款所屬期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企業維度)的本年度開始生產經營之日作為稅款所屬期起始日期,查賬征收情形下,系統按照稅款所屬期的月份數自動計算相應的投資者減除費用,金稅三期局端和電子申報客戶端均可以手工修改“自動計算出的投資者減除費用”,系統進行非阻斷提示后,可繼續進行申報操作。
根據目前已全文廢止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01年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京地稅個[2001]593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合伙企業在年度中間增加或減少合伙人,稅務機關應將企業年度經調整的計稅利潤額,按12個月均攤,以合伙人發生變更的時間為準,根據新舊合伙協議確定的分配比例或出資比例,計算每一個合伙人應分得的利潤,據以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額;合伙協議沒有確定分配比例和出資比例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合伙人變更前后的人數,平均分配每個合伙人應得的利潤,據以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額。
筆者與浙江省12366核實,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納稅人需要去征稅大廳針對合伙人退伙、入伙、減資、增資等發生變更的時間點分段計算每位合伙人的應納稅額,現有的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無法滿足合伙人變更的填報要求。
來源:稅言稅語 作者:吳軻
2018年3月的解答——
自然人合伙人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的五個問題
案例:某合伙企業由幾個自然人等額出資合伙。所有合伙人均參與企業經營。約定自2017年1月份起每個合伙人按月分配1萬元薪金,已按照“工資薪金”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2018年1月,該合伙企業按照2017年度經營情況分配利潤,將企業當年全部利潤平均分配給每個合伙人,人均分得20萬元,企業2017年度無留存未分配利潤。
該合伙企業其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是否錯誤?又該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理清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的各項規定。
①:合伙企業誰是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合伙企業既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也不是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合伙企業本身不繳納所得稅。《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也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第159號)明確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自然人合伙人個人所得稅該按哪個項目計稅?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印發)規定: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自然人合伙人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案例中的每一個合伙人,應當在取得年度利潤分配時,就其全部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全部生產經營所得”是多少?
在稅款計算時,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利潤。財稅〔2000〕91號中,明確規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只允許扣除其他從業人員工資。對于自然人合伙人本人的費用,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已在“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稅時,按規定標準予以減除,目前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因此,案例中該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按月分配的1萬元的工資資薪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計入自然人合伙人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每個自然人合伙人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32萬元(1×12+20)。年度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
(320000-42000)*35%-14750=82550元
④:按月扣繳出資人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是否正確?
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其按月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當視同自然人合伙人分月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月后15日內,計算并申報預繳。案例中的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按月取得的1萬元工資薪金,由合伙企業按月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做法不正確,應由自然人合伙人按月自行納稅申報,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預繳個人所得稅,并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合伙企業已經錯誤扣繳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自然人合伙人可以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只要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未超過三年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⑤:自然人合伙人應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自然人合伙人分月取得收入時,應在次月十五日內辦理預繳納稅申報。預繳申報時需要填報《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A表)》,以自然人為主體,按實際經營期累計數申報。自然人合伙人首次申報時,還需要同時附報《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以后僅需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填報。
年度結束后,自然人合伙人應當就當年生產、經營所得,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應當填報《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B表)》,同時附送年度會計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按照全年所得計算應納稅額,多退少補。
合伙企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者的,其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均需要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