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五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二、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七條規定,檢查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收集證據材料。收集的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并與證明事項相關聯。
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獲取證據材料: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
(二)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手段獲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手段獲取。
第十九條規定,需要提取證據材料原件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提取證據專用收據,由當事人核對后簽章確認。對需要退還的證據材料原件,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退還,并履行相關簽收手續。需要將已開具的紙質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需要將空白紙質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調驗空白發票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退還,并履行相關簽收手續。
提取證據材料復制件的,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原件保存單位(個人)在復制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及原件存放地點,并簽章。
2008年12月的解析——稅收稽查如何對電子證據進行取證
證據是證明涉稅違法事實存在的依據,在稅務稽查工作中,取證是實施稽查的關鍵環節。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電子賬薄、財務軟件、電子上午等在企業中迅速推廣應用,納稅人利用加密、授權等方式隱匿交易信息,編造、修改各種電子憑證的情況時有發生,給傳統的稅務稽查取證工作帶來了沖擊。如何適應這些變化,規范電子證據取證工作,是當前必須解決的問題。
作為現代電子技術的產物,電子證據除具備一般證據的客觀性和合法性外,還具有多重性、易破壞性和高科技性等特點。做好電子證據取證工作,應注意以下幾點:
保護目標系統,確保取證全面客觀
電子取證時,首先要保護各種與系統相關的軟硬件及外圍設備,避免數據丟失。如有必要,稽查人員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7條的規定對現場可能記錄違法行為的物品、數據等證據,經批準后采取封存方式,以備進一步分析。封存對象主要包括:現場的信息系統、各種可能涉及的磁介質、上機記錄、命令紀錄、內部人員使用的工作記錄、現場的各種打印輸出結果、傳真打印件、程序備份和數據備份等。應當注意的是,封存正在運行的信息系統,要事先做好系統工作狀態、系統運行參數的記錄,以防關機后無法恢復。
深入細致排查線索,確保證據準確有效
稽查取證人員通過比較,運用數據分析技術對存儲于系統中的大量數據進行分析,從中分辨哪些是與稅收違法行為有關的,反映案件客觀事實的數據證據,并確定這些記錄存儲在哪里、是怎樣存儲的,最大限度保證取證工作的精確頂、有效性。
依照法定程序、科學取證
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證據收集。在取證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必須由兩個人以上進行提取操作,稽查人員提取電子證據后在文書化的證據材料上簽字,并由在場的當事人同時簽字確認;二是提交有關取證過程的文字說明材料,注意電子文檔的存貯位置、文件名、文件后綴等細節;三是提取的電子證據來源必須與原始計算機和備份硬盤、軟盤的編號一致;四是要確定形成時間,注意計算機信息網絡的上機時間和實際操作時間之間的差異。
常用的固定電子證據的方式,在打印和拷貝兩種。無論采取哪種取證方式,在固定證據后,都應當現場制作檢查筆錄。檢查筆錄主要記載電子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情況,包括:案由;參加檢查的人員姓名及職務;檢查時間、檢查地點及檢查順序;檢查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方法;取證方式及取證份數;參與檢查的人員簽名;提供電子證據的人員簽名。
特殊情況下,如收集證據時電子文件遭以外或非法篡改、刪除的,應及時同志專業技術人員予以協助。
積極開展電子證據檢驗鑒定,提高證據法定效力
電子證據一般需要通過鑒定才能成為定案的直接證據,稅務機關在辦理涉及電子證據的案件時,應及時提請法定機構對電子證據進行檢驗分析。找出電子證據與案件事實的客觀聯系,從而確定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可信性。
精心存檔,確保證據安全
在處理電子證據的過程中,有些案件設計金額較大,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些案件處理后納稅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請行政訴訟。為保證電子證據的可信度和安全性,檢查人員必須對各個步驟取得的電子證據進行歸檔,確保安全。因此取證調查時可將備份的介質打上封條,并采用安全措施進行保護。非相關人員不得對存放電子證據的計算機進行操作,相關人員調取證據時不得輕易刪除或修改與證據無關的文件,以免引起有價值文件的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