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土地使用權環節稅費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有兩種方式(出讓和轉讓),其一是與政府自然資源部門通過簽訂出讓合同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房開企業;其二是與其他企業或自然人將取得的國有土地權進行三通一平或者九通一平達投資后達到轉讓條件后,將國有土地使用轉讓給房開企業。在這兩種取得土地的過程中房開企業需要繳納的稅費種有: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1、耕地占用稅
(1).自治區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解決誰繳稅問題)
(2)、耕地占用稅根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和適用稅額計稅,一次性征收。(怎么繳稅)
(3).稅額計算問題
應納稅額=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面積(公頃或畝)*20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稅法實施后單位稅額為22元/平方米)(請按當地適用稅率計算繳納耕地占用稅)
注意占地面積為公頃或畝的要換算成平方米。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之日。獲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在30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逾期不申報納稅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款5‰的滯納金。(啥時間繳稅)
(5).小微企業耕地占用稅優惠政策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內黨發〔2018〕23號)小微企業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耕地享受耕地占用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稅收優惠政策。
2、契稅
(一)、計稅價格
1.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2.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二)、 契稅稅率及應納數額計算
內蒙古自治區境內的稅率為3%(請按當地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計稅依據×稅率
(三)、繳稅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因改變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或免征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通俗的講就是簽訂土合同后10日內到稅務機關申報,按稅務機關規定期限繳納契稅。
注意:因政府退還或返還給企業的土地出讓金,不得因減免的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內蒙古契稅繳納時間的規定
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契稅納稅申報,契稅納稅期限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
3、印花稅
企業與自然資源部門或其他企業、個人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書據”依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的繳納時間是企業簽訂合同的次月15日內繳納。
4、城鎮土地使用稅
(1).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及征稅范圍
在城市、旗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
(2).稅率和應納稅額計算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敖漢旗三類土地稅率為4元/平方米、鄉下鎮為2.4元/平方米、鄉政府所在地和自然村不征收土地使用稅。((請按按當地適用稅率計算繳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稅土地面積×適用稅率
(3).稅款繳納時間: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每半年繳納一次。具體繳納時間為每年5月和11月。注銷的納稅人,應當在注銷當月繳清房產稅”
5、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應繳納的稅
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方向購買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作為增值稅抵扣進項稅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依據。房地產開發公司涉及的稅種有契稅、印花稅、取得后的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房地產建設階段稅費管理
(一)、印花稅
1、購銷合同。房地產公司采購材料、設備、機器時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算繳納印花稅。
2、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對于房地產企業而言加工承攬合同范圍包括:公司發生的印刷費、媒體廣告、戶外廣告和印刷合同、與測試公司簽訂的合同、修理和修繕費及其電梯維修合同屬于加工承攬合同的范疇。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公司與勘察和設計單位簽訂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屬于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算繳納。包括建筑、安裝、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
6、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
7、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的千分之一計算繳納。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計算繳納。包括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按取得的保險費收入的千分之一計算繳納。
10、技術合同。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算繳納。只限于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技術合同繳納印花稅。
11、產權轉移書據。以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萬分之五。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股權轉讓合同均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12、營業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稅率萬分之五;其他營業賬簿,自2018年5月1日不在按件貼花五元,免征印花稅。
13、權利、許可證照。按件貼花五元。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按照印花稅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繳納時間:實行匯總納稅的次月15日前匯總繳納,也可隨時貼花。
14、不繳納印花稅的常見合同有:
(1)服務類合同,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2)借款合同,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借款合同不征。
(3)工程監理和稅務代理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合同不征。
(4)建筑工程招標合同,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5)股權投資協議,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合同不征。
(6)環境檢測、消防檢測簽訂的合同。
(8)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貼花(國稅發(1991)155)。
(9)電網與用戶之間的供用電合同(財稅(2006)162)。
(10)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11)保安服務合同
(12)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鑒證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貼印花。
(13)日常清潔綠化合同
(14)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15)培訓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需貼花。
(16)房地產企業與房產營銷代理公司簽訂的《代理合同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
1、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建設期間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一般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于新征用的耕地,納稅人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房地產公司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于新征用的耕地,因此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政策
(1).公租房建設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財稅〔2010〕88號),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2). 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財稅〔2008〕24號),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3).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
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征收人簽訂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三、房地產預售階段稅費管理
1、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修改發布)第五條的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一、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或房地產銷售合同印花稅
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預售許可證后與購房人《預售合同》或《房地產銷售合同》需要按照合同金額依照萬分之五的稅率一次性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的相關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對房地產企業商品房銷售合同由原先按照購銷合同改為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第二部分;房地產開發預售環節增值稅和附加稅費的預繳
1、房地產開發企業范圍
自行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盤等形式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繼續開發后,以自己的名義立項銷售的,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2、征稅范圍
(1)銷售不動產屬于增值稅征稅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銷售不動產稅目;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2)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屬于在境內銷售不動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3)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5
(4)視同銷售
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視同銷售服務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3、增值稅預征率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項第9點
(1)一般納稅人的預繳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增值稅留抵稅額不能抵減預繳稅款。
(2)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式的增值稅預繳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接盤的老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老項目繼續開發后,以自己名義立項銷售的不動產,屬于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4、房地產開發預收款的范圍
在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預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預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
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不屬于預收款,銷售行為成立時,誠意金、定金的實質是房屋價款的一部分,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
銷售行為不成立時,如果誠意金、定金退還,不屬于納稅人的收入,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誠意金、定金不退還,屬于納稅人的營業外收入,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
5、預繳增值稅的申報: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規定預繳稅款時,應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2份。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二十六條
一般納稅人在申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的同時時還要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申報。房地產行業預繳增值稅部分,應準確及時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該部分預繳稅額允許抵減當期的增值稅申報表主表中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同時,當期"應抵減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另外,從報表設計的邏輯看,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申報抵減預繳稅款時,不需要區分項目計算,但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不能抵繳,也就是說A項目應交的增值稅不可以抵減B項目預繳稅款。
6、預繳稅款的賬務處理及何時抵繳未交增值稅
企業預繳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月末,企業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在預繳增值稅后,應直至納稅義務發生時方可從“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七)項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項目預繳稅款可以抵減的時間是在項目納稅義務發生之后。納稅義務發生之前,該項目對應的預繳稅款不能抵減,只有當項目納稅義務發生了,項目對應預繳稅款才予以抵減。
7、預收款發票(收據)的開具
營改增后,為保證不影響購房者正常業務辦理,在總局沒有具體規定之前,暫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向購房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房號并標明“預收款(預收%)”字樣,數量單價可不填寫,備注欄中須詳細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房款全款等相關信息。待正式交易完成時,對預收款時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予以沖紅,同時開具全額的增值稅發票。
使用《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分類編碼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項下的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開票,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次月按照3%的預繳率預繳增值稅,不需進行納稅申報。只填寫《預繳增值稅申報表》如果清卡不成功,在申報期去辦稅廳手工清卡。
8、未預繳增值稅的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
9、納稅人預繳增值稅的地點和納稅申報
未跨縣(市、區)開發房產,應當按照3%的預征率在機構地預繳增值稅并辦理納稅申報。
跨縣(市、區)開發房產,未在項目所在地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10、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應注意的事項
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預繳稅款時不得抵減支付的土地價款。
12、預售環節和銷售環節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1).收到預售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帳款
(2).預繳稅款時:
一般計稅方法下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貸:銀行存款
小規模納稅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3).待收入實現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13、預繳增值稅的同時也需預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年74號)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適用范圍)
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預繳的城建稅=預繳的增值稅稅額*預繳地城建稅的稅率
預繳的教育費附加=預繳的增值稅稅額*預繳地教育費附加的稅率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4、 預繳地方教育附加的依據:《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0]98號 )
二、統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已經財政部審批且征收標準低于2%的省份,應將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標準調整為2%,調整征收標準的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報財政部審批。
預繳的地方教育附加=預繳的增值稅稅額*2%
15、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款無水利建設基金基金繳納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政發〔2012〕41號)第三條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和征收標準。(三)凡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按上月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計征,其中,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計征;保險公司一年期以上返還本利的人身保險業務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6‰計征;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計征。
按上述第(三)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可計入企業(單位)成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收入,在開發項目沒有交工前不結轉到主營業務收入中,因此預售房款收入,不予征水利建設基金。
第三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的預繳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的相關法律依據
1、《財政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法字[1995]6號)第十六條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2、《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規定的通知》(內財稅字[1995]654號)二、關于預售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各盟市可根據地區實際確定預征和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可按5%以內確定預征率,具體比例由各盟市自定;對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每次取得收入的七日內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備案。(各盟市自行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管理暫行辦法》(內地稅字[2005]116號)自2005年1月1日起全區統一房地產企業的預征率。
4、《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內地稅字[2014]159號)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方式的確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均應按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土地增值稅。待企業達到清算條件后,應采取查賬清算和核定征收清算兩種方式進行。(一般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予征土地增值稅,無法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二、內蒙古自治區預征土地增值稅中房地產轉讓收入的確認
1、房地產預征土地增值稅收入的確認(一般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房地產轉讓收入,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房地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價款、預收款、定(訂)金和其他經濟利益,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以房抵債、以房抵息、以房換房、以房換地、房地產贈與行為也預繳土地增值稅
納稅人“以房抵物”、“以房抵息”、“以房換房”、“以房換地”,且發生產權轉移的,應視為取得“房地產轉讓收入”預繳土地增值稅。
“以房抵債”是指納稅人以其開發的房地產抵償貸款、借款或其他債務,以其所抵償的債務額和其他經濟利益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以房抵息”是指納稅人以其開發的房地產抵償貸款利息或借款利息,以其所抵償的利息額和其他經濟利益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以房換房”是指納稅人相互之間交換各自擁有產權的房地產,其轉讓房地產的收入由主管地稅機關參照當地同類型(地段、新舊程度)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予以核定;
“以房換地”是指納稅人以其開發的房地產抵償所占有土地的價值,以其所抵償占有土地的價值和其他經濟利益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納稅人將其開發的房地產贈與他人的,應比照上款規定執行。
三、預征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
1、《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內地稅字[2010]179號)自2010年7月1日起,凡在我區開發建造商品房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均按商品房銷售價格確定預征率進行預征。銷售價格不超過3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1%;銷售價格超過3000元/m2至4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1.5%;銷售價格超過4000元/m2至6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2.5%;銷售價格超過6000元/m2至8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4%;銷售價格超過8000元/m2以上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6%
2、2016年2月15日-2018年12月31日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優惠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認真落實“三去一降一補”五大任務有關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內地稅字[2016]136號 )“自2016年2月15日起,將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業、車庫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在現行標準上分別降低50%執行(調整后預征率低于1%的按1%執行),進一步減輕企業運行成本,實現房地產降成本。調整后的預征率為:銷售價格不超過4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1%;銷售價格超過4000元/平方米至6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1.25%;銷售價格超過6000元/平方米至8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2%;銷售價格超過8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內地稅字〔2010〕179號)規定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停止執行”
3、2019年1月1日開始土地增值稅恢復到原預征率
《關于做好自治區人民政府土地增值稅預征優惠政策到期后有關工作的通知》(內稅財行便函【2018】8號)
自2019年1月1日土地增值稅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內地稅字[2010]179號)規定的預征率進行預征,即商品房銷售價格不超過3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1%;銷售價格超過3000元/m2至4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1.5%;銷售價格超過4000元/m2至6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2.5%;銷售價格超過6000元/m2至8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4%;銷售價格超過8000元/m2以上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6%。
四、預征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公式和預征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確定
1、營改增前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土地增值稅稅款=轉讓房地產收入×預征率。
2、營改增后預繳土地增值稅的收入確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根據上述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
一般計稅方法下:
預交土地增值稅=預收款/(1+11%或10%或9%)*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簡易計稅方法下:
預交土地增值稅=預收款/(1+5%)*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確認問題: 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
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
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預收款金額/(1+11%或10%或9%)*3%】
預征的土地增值稅=(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預收款金額/(1+11%或10%或9%)*3%】*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這里的預征率按照每套房屋的不含稅價格計算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A項目(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2017年7月銷售普通住宅預收房款1110萬元,根據當地的規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2%。則:
應預交的增值稅稅款=1110/(1+11%)*3%==30萬元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1110-30=1080萬元
預交土地增值稅稅款=1080*2%=21.6萬元。
3、預繳土地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沿用上例,該企業預交土地增值稅20萬元,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20
貸:銀行存款 20
待開發項目達到完工條件,相應的收入及成本結轉損益時,將土地增值稅轉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借:稅金及附加 20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20
五、未及時預繳土地增值稅加收滯納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三、關于土地增值稅的預征和清算問題: 對未按預征規定期限預繳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六、未足額預繳土地增值稅是否認定為偷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所以納稅人應該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預繳稅款,在清算之前并不能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實際應該繳納的稅款。所以,預繳稅款從性質上屬于納稅人按照稅務部門規定納稅人應該繳納的稅款。沒有按照規定申報繳納預繳稅款,不認定為偷稅行為。
七、未預繳土地增值稅是否給予處罰
如果納稅人在限期內仍不預繳土地增值稅稅款,稅務部門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八、辦理項目登記是預征土地增值稅的前提
房地產企業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預征申報之前,先要到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否則無法辦理土地增值稅預征申報。
納稅人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所開發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及預售情況等情況。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經調查核實確定后,將項目確定情況書面告知。(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見附件)
九、土地增值稅預征優惠政策
1、經濟適用房不予征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清算管理暫行辦法》(內地稅字[2005]116號)第四條 除經濟適用住房不實行預征外,對其他各類商品房,均應按本通知規定實行預征。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按照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建筑標準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實行國家定價或限價、為解決住房困難戶住房困難、由政府指定銷售對象的住宅。經濟適用住房須由房地產開發公司憑有關文件,經當地主管部門稅務部門審核后確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二條規定:“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地區的劃分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2、自2014年1月1日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政策規定銷售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項目竣工結算后進行清算。
根據《關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
保障性住房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或指定經營單位回購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按照政策規定向特定對象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各類住房。
棚戶區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筑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征收人簽訂的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十、納稅地點
土地增值稅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其所轉讓房地產所在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十一、土地增值稅預繳的期限
納稅人應在主管地稅機關規定的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內,同時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并如實填報《土地增值稅申報表》,攜帶有關資料到主管地稅征收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預繳手續,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現在納稅人在繳納增值稅的同時繳納土地增值稅)
十二、納稅人開發多個項目應按照項目做好《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按項目分別申報預繳的土地增值稅,以保證土地增值稅清算退稅金額準確無誤。
第四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所得稅預繳
1、未完工開發產品預計計稅毛利額的確認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2)、房地產企業未完工開發產品預計計稅毛利率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一)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15%;(二)開發項目位于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0%;(三)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5%(四)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一、開發項目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計稅毛利率為8%;二、除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外的其他開發項目,計稅毛利率如下:開發項目位于紅山區、松山區、元寶山區、以及新城區管理委員會規劃范圍內的,計稅毛利率為16%;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計稅毛利率為12%。
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之日前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已銷售的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仍按原規定執行。
3、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收入范圍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五條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
第六條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企業收取誠意金、訂金、保證金、wip等款項,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無法簽訂《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因此,對企業通過誠意金等名義收取的款項,無須預繳企業所得稅。
4、預售收入為不含稅的收入的依據
依據《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文件精神(自2017年12月29號廢止),在企業所得稅尚未出臺營改增后銷售未完工產品收入確認方法的情形下,“銷售未完工產品的收入”應當參照會計收入確認方法確認。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規定,會計收入按增值稅適用稅率(一般計稅)或征收率(簡易計稅)進行價稅分離。故房地產企業預售商品的所得稅收入,應當按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進行價稅分離。
一般計稅方法情況下計稅收入=含稅收入/(1+11%或10%或9%的適用稅率)
簡易計稅方法下計稅收入=含稅收入/(1+5%的征收率)
5、預繳企業所得稅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稅款入庫的關系,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預繳數+匯算清繳數)應不少于70%。
月或(季)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房地產公司銷售收入*預計計稅毛利率)-稅法尚未彌補的虧損月或(季)應納稅企業所得稅稅額=【會計利潤+(房地產公司銷售收入*預計計稅毛利率)-稅法尚未彌補的虧損】*25%
6、房地產開發企業月(季)特定業務應納稅所得額納稅申報表的變化
按照原填報口徑,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完工產品預售收入結轉完工產品收入后,計算的會計利潤在預繳申報時要先全額納稅,其已按預計毛利計算預繳的稅款,只能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抵減,預繳申報時不得作納稅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2018年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3號)新填報口徑:“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口徑調整為: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
本次調整后,取消了預計毛利額只能在年度匯繳時才能調整的規定,同時“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報數據不再強調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報金額。
新填報口徑意味著,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完工產品預售收入結轉完工產品收入后,可以按照實際利潤在預繳時對預計毛利額進行納稅調整。
7、按季度或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預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預繳的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中
《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規定內容:
《A200000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并沒有給出計算過程,是不是可以扣除銷售未完工產品實際發生的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且在會計核算中未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按規定不允許在預征企業所得稅時扣除,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可以扣除。
注意1:預收房款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按照預收款預繳增值稅計算的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不計入當年的稅金及附加科目,要暫時保留在應交稅費科目。所以會計核算中未將應交稅費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在此欄填報。
注意2:如果會計核算中將應交稅費已結轉到稅金及附加科目,計入當期損益,則本行不填報,否則會造成稅金的重復扣除。
8、對尚未足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是否定性為偷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國稅函發[1996]8號):廣東省稅收財務大檢查辦公室:你辦《關于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粵稅財檢[1995]42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企業所得稅是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
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采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
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9、對未足額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第四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此,未按規定預繳季度所得稅,有滯納金。
10、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需要行政審批
納稅人根據情況自行選擇:“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兩種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屬于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納稅人需要履行行政許可相關程序。
11、未預繳企業所得稅是否給予處罰
如果納稅人在限期內仍不預繳土地增值稅稅款,稅務部門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2、 納稅地點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
13、納稅期限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14、預交所得稅的賬務處理
預提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注:由于預收賬款已經按照預計毛利率計算繳納了企業所得稅,所以負債計稅基礎(負債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是0,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應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待結轉收入時,相應地將遞延所得稅資產轉入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5、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1).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2)小微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對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的更大優惠
從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執行以下稅收政策: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