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契稅暫行條例相比,9月1日起施行的契稅法新增一類免稅優惠主體——部分非營利性單位。契稅法明確,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免繳契稅。對此,《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做了進一步明確。
非營利性單位需依法登記
23號公告第三條明確,享受契稅免稅優惠的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限于上述三類單位中依法登記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的非營利法人和非營利組織。也就是說,依法登記,是非營利性單位享受契稅優惠的必要條件。
事實上,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這三類單位作為免稅主體看似新增,但對于其中依法登記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非營利單位而言,根據原免稅優惠規定,本就屬于符合條件的主體,契稅法“上線”前后并沒有實質性區別。這三類單位中依法登記為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非營利單位才是本次真正“新增擴圍”的優惠主體。
具體而言,相關主體如申請登記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可分別按照現行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或對應級別的當地民政部門,提交包括登記申請書、住所(場所使用權)證明、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文件等資料,申請辦理相應的登記;如申請登記為社會服務機構,可關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中申請登記社會服務機構的有關規定,符合資質條件的同時向對應級別的當地民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申請辦理登記。
例如,作為一家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甲醫院需要依照法定流程,在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辦理行政許可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依法登記成為事業單位并完成納稅申報后,才可依照規定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辦理不動產權證。
與此同時,享受契稅免稅優惠的“學校”范圍,既廣泛又有所限定,既包括學前教育、高等教育,又包括職業教育、特殊教育和專門教育,相關主體應滿足相應的資質要求。大中小學、幼兒園等主體,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技工院校,則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根據23號公告規定,幼兒園作為可免稅的主體納入“學校”范圍,但需要注意的是,3歲以下嬰幼兒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不屬于“學校”范圍。
土地、房屋“直接用于”是關鍵
契稅法明確,部分非營利性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免繳契稅。23號公告第三條第二款明確,享受契稅免稅優惠的土地、房屋,用于辦公的,限于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學的,限于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用于醫療的,限于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對“其他直接用于”的理解,原則上不宜作太寬泛意義上的擴大解釋,限于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的檔案室,用于教學的實驗室(樓)、操場、圖書館,用于醫療的化驗室、住院部、藥房等。納稅人可以關注后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
同時,享受契稅免稅優惠的土地、房屋,用于軍事設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用于養老的,限于直接用于為老年人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土地、房屋;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為殘疾人、未成年人、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土地、房屋。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土地、房屋用途不合規,相關主體不能享受免稅優惠。例如,乙大學屬于非營利學校,承受了某教育集團(企業性質)的一幢宿舍樓,作為教師宿舍。因該宿舍樓不直接用于教學,不符合23號公告和當地政府的具體規定,乙大學需以承受該宿舍樓應交付的總價款,按照當地契稅的法定稅率繳納契稅。
即使享受免稅優惠,也需辦理申報
根據23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申報。也就是說,納稅人即使可以享受減免優惠,也需要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在辦理免稅申報時,納稅人需按要求附送有關資料,并將資料留存備查。
筆者提醒,納稅人如果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免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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