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高企認定正如火如荼進行中,筆者在為一些企業復核財務資料數據過程中接觸到參評流程,也了解到了些許申報情況。高企認定財務指標評價企業成長性評分只占20%,然而這20%背后牽涉并非占比這么簡單:有些涉及到了企業核算,有些牽扯到了涉稅問題,有些涉及認定的技術先進性要求……這些不同程度地影響到了企業認定評價指標,讓筆者深感有必要為申報企業以及后來者做些什么,尤其是對于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因此,筆者針對認定企業研發費用羅列出如下幾點注意事項,希望能夠引起大家足夠的重視。
注意點一、研發費用三表不一致情況說明
有關三表要不要一致的問題歷來是大家比較關注的點。研發費用在三表當中的相應數據主要體現為以下三處:
年度會計報表中的研發費用合計金額(企業研發費用會計核算發生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年度研發費用小計金額,高企認定申請申報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研究開發費用小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附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歸集的高新研發費用金額)。
需要說明的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從來沒有要求過三表要一致,體量大的企業在研發費用分布上大概率不會一致。要求三表刻意一致不僅涉嫌財稅造假,而且對核算規范企業也會造成額外負擔。可是,這么說不等于三表不一致的就可以干放著等評審專家挑出來,企業研發費用三表不一致的需要寫個情況說明,說明這種不一致形成的合理性。
據參加評審的財務專家反映,有些企業直接敘述三表不一致,而沒有寫清楚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不一致,其結果當然可想而知。雁言稅語提醒企業,這個研發費用不一致說明要求能夠細化到不同口徑描述,而不是泛泛而談。
注意點二、專項審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是否符合規定
對于研發費用的審計報告有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俗稱“專審”)和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俗稱“財審”)。其中,專審報告要求審計機構對企業研發費用原則上要求提供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財審報告除了披露企業會計核算研發費用以外,建議按照《工作指引》要求披露具體數據,以此與專審形成呼應對照。
有一點需要提醒大家,有些企業因為各種原因延至后期審計的,在報告落款處時間會全部填寫最后一年的時間,建議做資料時候能夠將時間因素考慮進去,以免被誤認為有造假嫌疑。
注意點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表格提交是否符合要求
申報高企認定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上需要填報基礎信息表、主表和要求列表的附表。
老高企要求單獨填報“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企業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免填“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期間費用明細表”等附表的,需要提供相應免填情況說明。
注意點四、研發費用輔助帳是否符合認定要求
高企認定研發費用輔助帳,是在企業對項目核算和企業對相關研發項目輔助核算基礎上,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進行歸納、總結要求整理的輔助臺賬,該臺賬更多要求突出認定研發項目RD結構、金額等情況。
需要提醒大家,高企研發費用臺賬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輔助賬有所區別,也略有簡化。然而,簡化歸簡化,絕對不允許在沒有相關會計賬記錄基礎上直接進行臺賬整理——也就是在沒有“研發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研發費用”科目核算下,完全從各個會計科目通過表外臺賬進行歸集。
注意點五、研發項目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企業申請認定設立的研發項目必須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研發活動是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因此,圍繞這個研發活動定義,企業項目鑒定、科技計劃政府立項、產學研合作、相關知識產權申請等都應該具備創造性運用和實質性改進特點,需要將企業一些研發活動外沿或者僅僅是為研發活動提供輔助的行政管理活動剔除出去,比如,企業知識產權貫標認證活動發生的支出。
注意點六、研發費用結構是否合理
檢查研發費用結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本單位研發活動特點。
比如,電子信息領域-軟件,可能偏人員人工為主要發生數。然而,同樣是電子信息領域-軟件,也有可能人員人工與直接投入、折舊費、設計費等相比并不突出。對此,我們得實事求是,并不能一概而論簡單地比照同行業或者其他企業。以下是按項目要素歸類注意點:
注意研發人員人工總數與當年職工薪酬總額配比,同時結合科技人員數等因素,判斷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人員人工的情況。還有,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是否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發活動的相關費用。
檢查折舊費用與全年折舊費總額的比例,結合專用研發設備與共用設備等因素,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折舊費的情況,折舊費的發生是否與研發項目有相關性。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是否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發活動的相關費用。
委外研發,委托外部研發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究開發費用。科技主管部門備案和稅務優惠政策運用在理解上存在差異,實務中,我們遇到更多情況是委托境內機構研發。需要提醒得是,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簽訂的合同一定要完成備案手續,否則會有涉稅風險。
其他費用不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這個理解上可參考《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專業技術委員會專家提示(第3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實務答疑》對“研究開發費用——其他費用”的理解:“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是以單個研發活動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測度并加總計算的。因此,企業單個研發項目“研究開發費用—其他費用”支出,不得超過該研發項目研究開發費用的20%。”
2019年8月的解析——高新企業研發費用的占比千萬注意!
在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事后事項管理以及復審中,發現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占收入的比例的理解,存在好大一“坑位”,不少高新企業不小心就掉進去。
今天,我們就來看看這個“坑位”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吧!
一、政策規定
政策之一
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政策之二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以下簡稱“指引”)第三條認定條件(一)年限
《認定辦法》第十一條“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業須注冊成立365個日歷天數以上;“當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業申報前1個會計年度;“近三個會計年度”是指企業申報前的連續3個會計年度(不含申報年);“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是指申請前的365天之內(含申報年)。
政策之三
“指引”第三條認定條件(六)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是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值。
二、具體情況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研發費用與收入發生明細及計算如下:
情形一:
按照《認定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2018年度銷售收入25000萬元,進三個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本表2016-2018年度研發費用總額為1630萬元,銷售收入總額45000萬元,比例為3.6%。符合比例要求。
情形二:

按照《認定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2018年度銷售收入12000萬元,近三個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本表2016-2018年度研發費用總額為1630萬元,銷售收入總額45000萬元,比例為3.6%。不符合比例要求。
三、結果處理
(一)“指引”第五條監督管理(三)復核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以書面形式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屬于對是否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五)款產生異議的,應以問題所屬年度和前兩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與同期銷售收入總額之比是否符合《認定辦法》第十一條(五)款規定進行復核。
(二)“辦法”第十六條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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