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稅收政策規定,轉讓股票屬于增值稅“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稅目的征稅范圍。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計算增值稅時,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同時,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計算增值稅時,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征收率3%。其中,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征增值稅。
如前所述,按照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轉讓股票的銷售額為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股票的“賣出價”“買入價”看起來很簡單,就是買入、賣出股票的價格,但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也會導致有些股票轉讓業務中的買入、賣出價格確定比較復雜。如,無償轉讓股票的賣出價以及受讓方相應的買入價如何確認?資管產品管理人在征收增值稅前取得的股票的買入價?再如,限售股形成的原因比較特殊,導致其買入價將有多種確認方式。
計繳增值稅時,對于股票的買入價、賣出價,現有的特殊稅收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規定:
第一部分,無償轉讓股票賣出及相關買入價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
一、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2020年9月29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第二部分,資管產品管理人股票買入價格的規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后一個交易日處于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凈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第三部分,對于限售股多種情形的買入價格規定
對于納稅人轉讓限售股時,如何確定限售股的買入價這一問題,相繼有幾次稅收政策予以明確:
規定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五、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規定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四、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確定買入價;在重大資產重組前已經暫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資產重組后股票恢復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規定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十、關于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
(一)納稅人轉讓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二)上市公司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多次停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決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規定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四、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定確定的買入價,低于該單位取得限售股的實際成本價的,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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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告第一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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