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誠信原則是法定的霸王條款,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衍生的附隨義務,違反誠信原則,應當認定存在過錯。一方當事人未履行附隨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未履行附隨義務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一、2013年11月19日,贈與人曾藝與受贈人吳皓簽訂《贈與合同》,其中約定曾藝贈與吳皓作為第一專利申請人資格及專利證書等資料,所附義務是吳皓需代表曾藝前往市知識產權局、區政府領取有關的專利申請資助金和授權資助金。
二、合同簽訂后,吳皓自曾藝處領取了《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及2本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和23本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三、截至2014年11月,曾藝為涉案專利支付專利申請費1975元,支付年費及恢復權利申請費等共計9670元。吳皓獲得專利資助金共4150元。
四、曾藝主張涉案專利申請及授權可獲得的政府資助金以及南岸區與璧山區的專利資助金差額。同時,曾藝又主張其曾向吳皓郵寄《國內掛號信函收據》,催促專利資助金申報事宜。但,吳皓稱其未收到。
五、2019年,曾藝向重慶一中院起訴請求判令吳皓支付市、縣專利資助金共計35443元。吳皓辯稱其純屬幫忙,沒有得到資助金且未收到任何報酬,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六、重慶一中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未盡到在受理期內遞交專利申報材料的注意義務,均存在過錯,應承擔違約責任,酌定吳皓賠償曾藝經濟損失9000元。曾藝不服提起上訴。
七、最高法院二審認為雙方均違反誠信原則,未全面履行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原審認定無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原審法院關于涉案部分專利申請資助金、授權資助金未能及時申報的責任歸屬的認定是否正確,圍繞上述爭議焦點,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要點如下:
第一,吳皓應當履行的主合同義務不包括“在資助金申報期內及時提出申報”。案涉合同約定吳皓應當履行的主合同義務是代表曾藝前往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區政府領取涉案專利申請資助金和授權資助金,不包括“在資助金申報期內及時提出申報”。案涉合同所約定的“力所能及的相關工作”在表述上指代不明,同樣無法得出“在資助金申報期內及時提出申報”是吳皓應當履行的主合同義務。
第二,吳皓未全面履行“關注申報事項的通知”的合同附隨義務,存在過錯。吳皓應當關注重慶市、區兩級政府向社會發布的有關專利資助金申請流程、受理期限、所需材料等事項的通知并及時跟進,該注意義務是基于涉案合同所衍生并應當由吳皓履行的附隨義務。但吳皓并未向璧山區科委遞交專利資助金申報資料,未全面履行基于涉案合同衍生的附隨義務,對于未能獲得璧山區政府發放的專利資助金這一結果,吳皓存在一定的過錯。
第三,曾藝未及時履行“催告和指導吳皓申報”的合同附隨義務,存在過錯。案涉合同約定曾藝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包括準備市局、區縣有關專利資助的材料。同時,基于合同訂立目的、專利資助金主要受益人、雙方訂立合同時的師生關系、雙方的社會活動經驗以及贈與人應履行的相關義務事項等考量因素,曾藝亦負有基于誠信原則所應履行的催告和指導吳皓向相關職能部門及時申報專利資助金的附隨義務。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曾藝將重慶市、區政府針對申報專利資助金所制定的相關文件的相關細節(如申報受理期限、需準備的材料等)詳細告知吳皓,無法證明曾藝履行了上述附隨義務。對于未能獲得璧山區政府發放的專利資助金這一結果,曾藝存在一定的過錯。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世之師,我們在處理大量類似案例的基礎上,現將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決書中所涉及的實務要點總結如下,以供參考。
1. 合同當事人應當重視合同義務,并配合履行。無論是主合同義務還是合同所衍生的附隨義務都應當給予足夠重視,并做到及時全面的履行。附隨義務的內容并非自合同關系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著合同關系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雖然其在合同中通常沒有明確體現,但基于合同訂立目的、誠實信用原則、商業交易慣例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不違背雙方訂立合同真實意思表示的通知、協助、保密等輔助性的義務,都可以視為合同衍生的附隨義務,當事人應當積極履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未考慮到自己的附隨義務,亦未配合對方積極履行,最終導致專項補助金未能申請通過、雙方共擔損失的后果。
2.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積極主動,注意時限。本案中,曾藝二審提交與王皓的短信交流截圖,欲證明其進到了催告的義務。但經最高法院核實,曾藝如要證明其確曾催告吳皓申報2014年度專利資助獎勵,則應提交不晚于2015年5月31日前其本人催告吳皓申報專利資助金的相關證據,但其二審提交的證據顯示短信最早發送時間為2015年11月27日,明顯晚于2015年5月31日,故不予采信。曾藝卻對王皓進行過催告,但其無法證明是在合理期限內的催告,所以承擔了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3. 當事人間特定的身份關系會作為法院酌情考量的因素。在法院酌定賠償數額時,會考慮當事人間特定的身份關系。本案中,曾藝與王皓在訂立合同時為師生關系。此種特殊的身份關系,必然會產生特殊的信賴,而該種信賴是否會對雙方的合同目的、權利義務設置造成影響?法院在酌定賠償數額時考慮到此因素,酌情考量后最終維持原判。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施行)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失效)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2018年10月26日)
一、當事人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判決
圍繞上述爭議焦點,最高法院在本案民事判決書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如下:
本院認為,首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根據涉案合同第三條的約定,吳皓作為受贈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1. 受贈人具有璧山戶籍,允許贈與人以受贈人作為第一申請人全權申報專利;2. 受贈人代表贈與人前往市知識產權局、區政府領取有關的專利申請資助金和授權資助金;3. 力所能及的相關工作。從上述約定采用的措辭來看,吳皓應當履行的主合同義務是代表曾藝前往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區政府領取涉案專利申請資助金和授權資助金,故根據該條約定不能明確得出吳皓作為受贈人應當履行的主合同義務還包括“在資助金申報期內及時向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區政府申報專利申請資助金和專利授權資助金”,至于該條第3項所約定的“力所能及的相關工作”在表述上指代不明,同樣無法基于該語義不明的措辭而直接、無疑義地得出“在資助金申報期內及時向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區政府申報專利申請資助金和專利授權資助金”是吳皓應當履行的主合同義務。
其次,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涉案合同約定吳皓作為受贈人應當履行的主合同義務是代表曾藝前往重慶市知識產權局、區政府領取專利申請資助金和授權資助金,雖然合同未明確約定在資助金申報期內及時提出申報是吳皓應當履行的主合同義務,但其理應知曉只有遵循重慶市、區政府關于專利資助金的申報流程及時提交申報材料,才有可能獲得重慶市、區政府發放的專利資助金。吳皓作為附義務的受贈人,及時關注重慶市、區兩級政府向社會發布的有關專利資助金申請流程、受理期限、所需材料等事項的通知,系其應當履行的合理注意義務。前述注意義務是基于涉案合同所衍生并應當由吳皓履行的附隨義務,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亦不違背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基于原審法院查明的吳皓在簽訂涉案贈與合同后數次從曾藝處領取申報專利資助金所需之專利證書、《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以及重慶市知識產權局確曾將涉案部分專利資助金匯入吳皓個人賬戶等事實,可以確定吳皓曾以專利權人的名義向重慶市知識產權局遞交了申報專利資助金的材料并準確完成了相關申報流程,進而說明吳皓履行了與申報重慶市級專利資助金相關的附隨義務。同時,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涉案專利資助金的發放單位包括重慶市和璧山區的相關職能部門,故吳皓理應在處理向重慶市有關職能部門申報專利資助金的同時,兼顧關注和及時跟進處理璧山區有關職能部門每年定期發布的專利資助金申報事項通知。但根據原審法院向璧山區科委調查了解的情況,吳皓并未向該部門遞交涉案相關專利的資助金申報資料,吳皓在本案中亦未舉證證明其在璧山區科委指定的受理期限內遞交了申報材料。可見,吳皓沒有全面履行基于涉案合同衍生的附隨義務。因此,對于因未及時向璧山區科委申報專利資助金而導致未能獲得璧山區政府發放的專利資助金這一結果,吳皓存在一定的過錯。
最后,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曾藝作為贈與人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包括準備市局、區縣有關專利資助的材料。而且,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如能成功獲得相關專利申請資助金和授權資助金,主要受益人為曾藝。特別是考慮到涉案合同明確載明“贈與目的是幫助學生學習及工作,促進專利申請工作”,而吳皓與曾藝在簽訂涉案合同時彼此是師生關系,存在一定的互信基礎,且吳皓當時尚在重慶工商大學念書,社會活動經驗相較于老師曾藝本人而言明顯有限,故基于合同訂立的目的、專利資助金主要受益人、雙方訂立合同時的特殊信任關系、雙方的社會活動經驗以及贈與人應履行的相關義務事項等考量因素,曾藝亦負有基于誠信原則所應履行的催告和指導吳皓向相關職能部門及時申報專利資助金的附隨義務。需要指出的是,此處所關切的待證事實是:有無證據表明曾藝在璧山區相關職能部門受理2014年度專利資助金申報的窗口期內,履行了催告和指導吳皓及時申報專利資助金的附隨義務。本案中,曾藝提交了重慶市政府、南岸區政府和璧山縣政府歷年發布的申報專利資助金的公開指導文件,由此說明其本人熟悉了解重慶市、區政府針對申報專利資助金所制定的相關文件的內容,但本案沒有證據表明曾藝將這些文件的相關細節(如申報受理期限、需準備的材料等)詳細告知吳皓。曾藝在原審階段作為證據提交的領用條,僅能證明吳皓從其本人處領取了與申報專利資助金所需的相關證明材料,但不能以此證明曾藝履行了上述附隨義務。至于曾藝在原審階段作為證據提交的國內掛號信函收據,因無法查明該份證據的具體內容,亦不能以此證明曾藝履行了上述附隨義務。鑒此,對于因未及時向璧山區科委申報專利資助金而導致未能獲得璧山區政府發放的專利資助金這一結果,曾藝亦存在一定的過錯。
綜上,本院認為,原審法院關于涉案部分專利申請資助金、授權資助金未能及時申報的責任歸屬的認定,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
曾藝與吳皓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443號】
延伸閱讀
有關不履行附隨義務的問題,以下是我們在寫作中檢索到與該問題相關的最高法院案例及裁判觀點,以供讀者參考。
裁判規則一:附隨義務的目的在于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附隨義務的違約行為會導致其承擔不利后果。
案例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田涌與中建鐵路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京民終793號】中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同時,在合同履行遇到困難時,當事人應加強溝通交流,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行使己方的權利;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避免使自己和相對方的損失擴大、履約成本增加。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之注意對待他人事務,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誠實信用原則并非純粹抽象、概括性的法律原則,在合同法領域,誠實信用原則即具有具體的表現形式,如合同當事人的附隨義務。無論是我國合同法,還是民法典,其中均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附隨義務一般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當事人所應當承擔的主合同義務之外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其目的在于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以穩定社會交易秩序;其內容也并非自合同關系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著合同關系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
同時,本院認為,由于租賃合同是以當事人相互的信賴關系為基礎的繼續性合同,在斟酌個案所有具體情事,且衡量雙方利益后,如在租賃關系持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其義務,造成履約基礎的信賴關系被破壞,繼續租賃關系顯著困難或者維持該合同關系到約定期限屆滿,另一方當事人無期待可能性甚至確定的將陷于不利境地時,依據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內主張解除租賃合同。
本案中,考察雙方履行合同情況,首先,在裝修過程中,在田涌多次明確表示不同意對一層大堂樓梯間、電梯間背景由石材改成木材的情況下,中建鐵投公司仍擅自拆除電梯門洞石材,違反合同約定,是造成雙方糾紛及后續合同履行障礙的導火索,在后續的糾紛解決過程中,中建鐵投公司一直未予辦理施工許可證,也是造成問題拖延解決的因素。其次,田涌后續的應對超出了合理的抗辯范圍,也是造成雙方糾紛持續無法解決及后續合同履行障礙的原因。分析如下:1.中建鐵投公司未經同意拆除電梯門洞石材,雖構成違約,但該違約情節顯著輕微,未對田涌的主合同權利及其財產造成嚴重影響,依據雙方簽訂的施工要求約定,此種違約情況下,田涌可要求修復或者租賃期滿后恢復原狀,且事情發生后,中建鐵投公司及時賠禮道歉并多次提出了修復方案,田涌至今未給出明確的修復意見。2.對于中建鐵投公司無證施工行為,田涌既可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亦可依據其與中建鐵投公司之間的相關約定要求中建鐵投公司停止施工。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表明,田涌對于中建鐵投公司無證施工是明知的,在裝修前期,田涌一方不但未予阻止、反而配合施工;在2019年5月2日雙方發生爭議后,田涌一方才向有關部門反映中建鐵投公司無證施工問題。3.在后續協商過程中,田涌提出簽訂更改租金支付和返還涉案房屋標準的補充協議,在未能變更協議的情況下,于爭議發生近半年后,田涌仍未能妥善處理中建鐵投公司提出的如何修復、如何才能入駐使用等合同履行問題。4.田涌將問題歸結于中建鐵投公司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但是,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并不能成為使用房屋的障礙;未取得施工許可系因中建鐵投公司撤回申請后未重新申請,重新申請需要中建鐵投公司另行招標,但田涌在前期配合施工的情況下,現在卻對已施工現狀不予認可,要求中建鐵投公司將涉案房屋恢復至首次交付時的狀態方能另行招標,屬不當行使權利。
故,縱觀全案來看,中建鐵投公司雖存在違約行為,但違約情節輕微,田涌的行為顯然已經超過了其享有的針對中建鐵投公司違約行為對等抗辯的合理范圍,違反了協助(妥善處理糾紛)和合理保護對方當事人利益的附隨義務。現作為雙方之間履約基礎的信賴關系已不復存在,如維持該合同關系到約定期限屆滿,中建鐵投公司已無履行利益期待可能性、并確定的將陷于不利境地(中建鐵投公司支付租金并投入資金裝修涉案房屋,卻長時間無法使用、收益),中建鐵投公司簽訂涉案租賃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依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中建鐵投公司可以在合理期限內主張解除涉案租賃合同。中建鐵投公司在2019年10月31日雙方會談結束后,即于同年11月7日向田涌發出《解除租賃合同通知》,中建鐵投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并未超過合理期限。2019年11月8日,田涌收到中建鐵投公司《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故本院確認,涉案租賃合同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相應的,一審判決第一、二項錯誤,本院予以變更、撤銷。田涌的上訴請求根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規則二:主給付義務并非誠實信用原則衍生的義務,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法律也沒有規定時,不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將主給付義務認定為附隨義務。
案例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江西升華新材料有限公司與九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質押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2021)贛民終114號】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衍生了先合同義務、合同附隨義務和后合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先合同義務,在合同訂立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了合同附隨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了后合同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從誠實信用原則衍生的先合同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或后合同義務類型來看,基本上為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而本案中江西升華公司主張九江銀行宜春分行負有在提示付款期內主動提示付款的合同義務,即主給付義務,并非誠實信用原則衍生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范圍。因主給付義務并非誠實信用原則衍生的義務,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法律也沒有規定時,不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苛以質權人提示付款的主給付義務。
當然,由于案涉票據文義記載的持票人為九江銀行宜春分行,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只能由票據記載的持票人操作提示付款,九江銀行宜春分行負有協助江西升華公司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操作提示付款的義務。但是,該種協助義務與主給付義務不同。主給付義務應由合同義務主體主動給付而無需對方通知或指示,協助義務即協助對方履行的義務,具有被動性,需要對方通知或指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出質人通知而承擔的協助義務為合同附隨義務,在合同終止后根據出質人的通知而承擔的協助義務為后合同義務。案涉票據中29張票據在主債務清償完畢和質押期間屆滿前到期,江西升華公司可通知九江銀行宜春分行協助其操作提示付款。若江西升華公司履行了通知提示付款的義務,則九江銀行宜春分行負有協助操作提示付款的合同附隨義務。案涉票據中4張票據在主債務清償完畢且質押期間屆滿后到期,在合同終止后,若江西升華公司履行了通知提示付款的義務,則九江銀行宜春分行作為票據文義記載的持票人負有協助操作提示付款的后合同義務。”
裁判規則三:對于合同未約定的新增事項,當事人不負有協助、配合的附隨義務。
案例三: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廣州沃迪森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與廣州金漠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粵01民終5499號】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二款規定的是附隨義務,源于誠信履行原則。附隨義務,是指合同關系發展過程中及合同關系終止后的一定時期,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所應負擔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來源于誠實信用原則,確立附隨義務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關系、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與理論。當事人除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外。也要履行合同未約定但依照誠信原則也應當履行的協助、告知、保密、防止損失擴大等義務。本案中,金漠公司與沃迪森公司于2013年6月19日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約定金漠公司為沃迪森公司提供500KV供電條件及單獨的變電站;此后雙方又于2013年6月25日簽訂《廠房租賃合同補充協議(一)》,約定金漠公司提供500KVA變電房供沃迪森公司使用;2015年雙方又共同辦理電力增容,將供電條件增容至1500KV。沃迪森公司主張再增容至2000KV。上述合同及補充協議中未約定若沃迪森公司在租賃期間內需要進行電力增容,金漠公司必須協助、配合,故沃迪森公司主張協助其辦理電力增容手續屬于金漠公司的合同附隨義務的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本院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及此后雙方的協商,為沃迪森公司提供1500KV的供電條件是金漠公司的義務,而繼續增容并無合同約定,也非法律規定所指的附隨義務,沃迪森公司主張繼續增容屬附隨義務是其對法律理解不當。
此外,另案認定涉案場地存在后來加建的建筑物,黃埔區政府相關部門也已協調雙方進一步完善報建手續,該建筑物至今未經規劃許可,沃迪森公司無證據證實涉案物業符合電力增容的條件。
綜上所述,沃迪森公司主張的增容不屬金漠公司應履行的附隨義務,也無證據證實現有物業符合電力增容的條件,原審駁回沃迪森公司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裁判規則四:房屋租賃合同中,要求房屋具備可供登記注冊的地址屬于承租人的附隨義務,而非出租人。
案例四: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鄭道南與吳福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粵03民終9391、9392號】中認為,“吳福先認為由于鄭道南交付的房屋已被案外人港城門診部登記,導致吳福先無法獲得醫療機構許可,致使吳福先開設門診部的目的無法實現,鄭道南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鄭道南對此不予認可,認為合同未約定租賃合同的用途,故其不存在違約。
如上所述,造成租賃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根本原因在于案涉租賃物業的地址已注冊有另一家醫療機構,而提供可供注冊的地址顯然屬承租人的附隨義務,而非出租人,但由于雙方在合同中并未約定租賃用途,更未約定鄭道南需提供未被注冊的地址,且一般房屋租賃中并非所有的承租人均有此客觀需要,而作為非專業人員對同一地址只允許注冊一家醫療機構的規定不了解亦屬常見現象,因此,本案中,顯然不能據此認定鄭道南不能履行上述附隨義務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故吳福先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雖然鄭道南不構成根本違約,但由于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屬于出租人的附隨義務,故鄭道南對合同的解除明顯存在過錯。因此,鄭道南要求吳福先依合同約定支付租金顯然有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