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確定借款擔保合同關系的各方當事人的范圍,應當結合借款擔保合同、借條等書證中合同正文記載的當事人和合同落款處簽字蓋章的當事人予以全面認定。
案情簡介
一、2014年4月10日,雁翔公司向楊明新借款500萬元,借期3個月,月息3分。泰重公司、柒山泰公司、騰達公司、張莉、張序曉對該借款本金、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二、楊明新、雁翔公司及五位擔保人均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蓋章。但是除了泰重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斌的簽字寫在借款合同“擔保人:”之后,騰達公司、柒山泰公司的公章、王莉、張莉、張序曉的簽字均在“擔保人”三字的下方空白處。
三、該借款到期后,雁翔公司及五個擔保人未予償還。為實現債權,楊明新以雁翔公司及五位擔保人為被告,向山東省泰安市中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雁翔公司償還楊明新500萬元及利息,五位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五位擔保人中的柒山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省高院提起上訴。柒山泰公司主張其為見證人并非擔保人。二審法院認為楊明新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柒山泰公司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判決柒山泰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其余維持原判。
五、楊明新不服山東省高院的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柒山泰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為見證人,且在擔保人下方簽字視為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裁判要點
針對上述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裁判要點歸納如下:
本案中,借款合同上已經注明了借款人、擔保人的身份,柒山泰公司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商事主體,雖未在“擔保人:”后簽字,但是在“擔保人”三字的下方空白處簽字蓋章,視為具有為案涉借款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同時,柒山泰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是作為見證人身份簽字蓋章的。因此,柒山泰公司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訴訟,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但未寫明身份的,有可能被認定為借款人、擔保人、見證人等。若被認定為借款人,則構成債務加入,與原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若被認定為擔保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時,要承擔擔保責任,履行還款義務。若被認定為見證人,則不承擔還款責任,但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證明借貸關系的發生、變更或消滅。
第二,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他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民事主體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時應當秉持合理謹慎的態度,明確在不同位置簽名的相應后果。簽字前寫明自己的身份或在規定的位置簽名,避免他人擅自修改自己的身份或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
關于柒山泰公司是否具有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問題。本院認為,確定借款擔保合同關系的各方當事人的范圍,應當結合借款擔保合同、借條等書證中合同正文記載的當事人和合同落款處簽字蓋章的當事人予以全面認定。在借款合同與借條中擔保方位置蓋章、簽字的主體具有一致性,且借款合同、借條中已注明借款人、擔保人的身份,柒山泰公司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商事主體,在借款擔保合同、借條的擔保方落款處蓋章并且簽字,應視為具有為案涉借款關系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債權人予以接受后,擔保關系成立且生效。柒山泰公司主張其在雁翔公司向聚財公司借款的空白合同上以介紹人、見證人身份簽字蓋章,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借款合同和借條可以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柒山泰公司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二審法院認定楊明新提供的證據達不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不能證明其與柒山泰公司存在擔保法律關系,改判免除柒山泰公司的擔保責任,屬基本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不當,應予糾正。
案件來源
楊明新、泰安市柒山泰酒業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02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裁判規則一:當事人抗辯自己作為非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的,應舉證證明。
案例一:霍士卿、邢聚才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932號]認為,“案涉借款合同下方顯示,貸款人處王聚羅簽字,借款人處平奇納米公司蓋章,保證人處史德明簽字,霍士卿、邢聚才在保證人史德明下方依次簽名,應認定為以保證人身份簽名,原審法院認定霍士卿、邢聚才為案涉借款的保證人并無不當。霍士卿、邢聚才再審申請稱其二人是以見證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無事實依據,該理由不成立。”
案例二:李正華與余順麗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渝民申1338號]認為,“李正華在《借款協議》尾部的丙方處簽字,按該《借款協議》列明的合同當事人地位,丙方為擔保方。據此,可以認定李正華以保證人身份加入案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據此一、二審法院認定李正華應當承擔相應擔保責任并無不當。李正華稱其簽字的真實意思系同意借款人徐奎用其享有工程股份為其借款提供擔保。但徐奎用其財產為借款提供擔保系徐奎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無需由李正華認可或同意。且徐奎為借款提供擔保可由徐奎與余順麗簽訂相應內容或協議,亦無需由李正華進行批注和簽名。李正華的陳述與常理不符。李正華又未舉示其他證據證明其僅系見證人或并非保證人。故李正華申請再審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三:竇正國、吳忠良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申4351號]認為,“本案中,竇正國對于在案涉借款合同和收到條上簽了名字無異議。經查閱原審卷宗,其均在“擔保人:”后簽了名字。竇正國雖然主張“擔保人”三字為事后添加,且在2019年3月8日一審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中申請對吳忠良提供的借款合同上最后一頁的手寫體“擔保人”與“竇正國”的簽名形成時間是否一致進行鑒定,但經一審法院釋明,其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且在2019年3月19日第三次庭審中明確表示:“不申請鑒定了”。王兆森出具的證明因其為本案當事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在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原判決對證明內容未予采信,并無不當。因此,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借款合同上最后一頁的手寫體“擔保人”與“竇正國”的簽名形成時間不一致,原判決認定竇正國為擔保人,并無不當。”
裁判規則二: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楊繼、陳柱南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民申2697號]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爭議的焦點是陳柱南是否是涉案借款的擔保人。楊繼提交的2016年5月1日借條中有陳柱南的簽名,陳柱南、龍炳松主張原始借條中陳柱南的簽名前并無“擔保人”字樣,“擔保人”系楊繼事后添加,楊繼則認為“擔保人”字樣是其現場寫好后再交由陳柱南在后面簽名確認。一審法院經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結論是“擔保人”為楊繼事后添加。關于鑒定結論的合法性問題,涉案鑒定機構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系楊繼與陳柱南協商一致選定,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依據《文件制成時間鑒定作業指導書》(NJD/ZD-D-10-2007)、《墨跡色階檢驗作業指導書》(NJD/ZD-D-13-2009)等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結論,程序合法,楊繼主張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依據的鑒定方法不合法、鑒定程序違法,但在本案一、二審期間未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鑒于陳柱南在涉案民間借貸關系中曾以見證人的身份簽名,表明陳柱南并無對涉案借款進行擔保的意思表示,一、二審法院據此認定陳柱南不對涉案借款承擔擔保責任,理據充分,并無不當。因此,楊繼申請再審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案例五:楊生廷與陳子榮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陜民申1699號]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楊生廷與陳子榮之間是否成立合法的保證合同關系。經查,楊生廷在案涉借條上簽名位于擔保人李某某的“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后面的空白處;2015年6月、8月、10月,楊生廷多次發給陳子榮的短信中表明其多次籌資替羅二羔向陳子榮還款,而在債務人無能力向債權人還款時,保證人替債務人向債權人還款本就是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還款時間均在2017年1月19日楊生廷遭受陳子榮等人非法拘禁、脅迫出具“還款說明"之前;現有證據證實已經償還的52萬元中的32萬元羅二羔給楊生廷32出具了借條,但時間在給陳子榮還款之后;另外,楊生廷本身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該熟知見證人和保證人的差別,其也并未明確“見證人"身份。綜上,雖然楊生廷在案涉借款的借條上簽名時未明確表明“保證人”身份,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表明該條明確在借條上簽名的他人,未標明保證人身份或承擔保證人責任情形下,還必須排除不存在推定其為保證人的情形,才不承擔保證責任。本院認為,楊生廷簽名位置在前一保證人的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之后,且在陳子榮索要欠款時積極籌措資金替債務人羅二羔還款的事實,足以推定楊生廷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