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稅務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泰稅二稽罰[2022]17號
案件名稱 泰州市***塑業有限公司-發票違法
處罰事由
你單位在2015年8月共取得南京格普貿易有限公司2015年8月10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發票代碼3200144130,貨物名稱為“鐵屑”,發票號碼為25136078-25136080,貨物名稱為鐵屑,開票金額合計297320.51元,稅額合計50544.49元,發票號碼為25136078是作廢發票,你單位未認證抵扣稅款,其他2份發票于2015年8月30日認證并當月抵扣33701.41元。你單位在2015年10月-2016年6月共取得南京豪曠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發票號碼為26676488,2015年10月30日認證并當月抵扣稅額16738.46元;發票號碼為24440697,2015年12月29日認證并當月抵扣稅額16843.08元;發票號碼為24493045,2016年5月29日認證并當月抵扣稅額16782.05元;發票號碼24493046,2016年6月30日認證并當月抵扣稅額16920.09元。
經詢問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沈某,你單位實際上沒有與南京格普貿易有限公司、南京豪曠貿易有限公司直接發生業務往來,相關賬簿資料已全部遺失。
經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確認,南京格普貿易有限公司2015年8月10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為虛開(協查編號:43201000321101898276),南京豪曠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協查編號:43201000321101898820)
處罰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由于你單位取得上述發票最后抵扣稅款所屬期為2016年6月,增值稅實際申報時間為2016年7月7日,而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發出《已證實虛開通知單》時間為2021年10月18日,已超出五年。故對你單位偷稅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處罰結果
對你單位未按照規定保管賬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行為,罰款3000元。
處罰決定書制作日期 2022-03-09
處罰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泰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6條規定,違法行為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該企業取得虛開發票認證抵扣增值稅,列支成本費用少繳企業所得稅,本應按照偷稅進行處罰(一般不按照虛開發票處罰),但因發現時已超過5年,稽查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實踐中,有的企業為了逃避稅務機關的查處,故意毀損隱匿賬簿憑證。因為如果僅按照《稅收征管法》第60條規定,給予2000元以下或2000元到一萬元的行政處罰,對企業來說反而比查實其偷逃稅行為更為有利。
但根據《稅收征管法》,稅務機關可以對賬簿丟失、無法查實的稅款進行核定征收,甚至進而移交司法機關追究“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刑事責任。在某明星稅案中就發生過類似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