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納稅人咨詢有關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如,合作建房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未按預征規定期限預繳土地增值稅是否加收滯納金等,小編整理了大家較為關注的十個土地增值稅的熱點問題,分享給大家。
1. 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五條規定,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2. 個人轉讓住房,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三條規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3. 營改增后,計征土地增值稅時,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稅?
答:不包含。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第五條規定,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第六條規定,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稅。
4. 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扣除嗎?
答: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扣除。
5. 土地增值稅清算后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6. 未按預征規定期限預繳土地增值稅是否加收滯納金?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三條規定,對未按預征規定期限預繳稅款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7. 合作建房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二條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8. 房產所有人將房屋產權贈與直系親屬,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定,“贈與”包括: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
根據上述規定,房產所有人將房屋產權贈與直系親屬,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9.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契稅是否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10. 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發票開具有何要求?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12366省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