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實務分析
1.若是合同未執行,尚未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無論是銷售方和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都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
其中支付違約方以收取違約金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例】甲乙兩個企業簽訂裝修施工合同,其中甲公司是建筑企業,施工還未開工:
(1)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合同不能執行,甲公司支付違約金,乙公司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甲公司以乙公司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如支付憑證、合同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由于乙公司的原因,合同不能執行,乙公司支付違約金,甲公司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乙公司以甲公司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如支付憑證、合同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若是合同項目已執行,因某些原因造成項目中止或者合同執行過程某方違約的,其中:
(1)銷售方收取的違約金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
購買方違約金支出若確實屬于與公司生產經營相關的支出,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購買方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
銷售方以購買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備注】這種情況也可以按照銷售折讓處理,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處理。
【例】甲乙兩個企業簽訂裝修施工合同,其中甲公司是建筑企業施工方,合同已經執行:
(1)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合同不能執行下去或合同執行中甲公司違約,甲公司支付違約金,乙公司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甲公司以乙公司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如支付憑證、合同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這種情況也可以按照銷售折讓處理,甲公司開具紅字發票處理。
(2)由于乙公司的原因,合同不能執行下去或合同執行中乙公司違約,乙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者乙公司給的工程獎勵),甲公司應開具增值稅發票,開票稅率應該跟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的稅率一致,乙公司以甲公司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思考】我司承租一商鋪經營,A公司看中該商鋪希望可以承租,愿意支付10萬元補償金給我司,讓我司與房東終止租賃合同,A公司與房東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請問我司收取該10萬元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呢?
【參考】該公司未發生相應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單純收取的補償金不在增值稅應稅范圍,不繳納增值稅,無需開具發票。
【再思考】接上例,如果A公司與房東不重新簽租賃合同,只是和我司、房東簽訂補充協議,繼續執行我司與房東租賃合同,A公司變成了承租方,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