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取得財政部門的補貼撥款,如果對方要求開具發票,是否能夠開具?如何選擇項目名稱和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納稅人取得的財政撥款與銷售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可按照銷售收入的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另外,如果收到財政撥款與本單位銷售收入或數量不直接相關,也可開具發票提供給撥款單位。
具體操作,應關注國家稅務總局升級發票系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6開頭的“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新增614、615、616等三個不征稅編碼,其中615編碼是與銷售行為不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也就是說,相關發票的開具,可在開票系統中,選擇615編碼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