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工作中,是不是有不少小伙伴對于“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這兩個概念,經?;煜?今天我們就一起學習,這兩者之間的區別以及增值稅如何繳納的相關問題吧!
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規定,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舊貨: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規定,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領域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注意:適用范圍,一般是指專門從事二手生意的經銷商。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
一般計稅方法:按照13%計征增值稅,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減按2%計征增值稅,應納稅額=固定資產含稅銷售額÷(1+3%)×2%。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情形: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4.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6.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小規模納稅人
按照3%減按2%計征增值稅,應納稅額=固定資產含稅銷售額÷(1+3%)×2%。
銷售舊貨的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均適用3%減按2%簡易辦法計稅,應納稅額=固定資產含稅銷售額÷(1+3%)×2%。
特殊情況:針對二手車經銷商而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
問答解答
問:小規模納稅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原政策規定3%減按2%繳納增值稅,現在可否直接按照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1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24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及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因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適用“3%的征收率”,所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可以免征增值稅;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可以減按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可以減按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2010年11月的解答——“使用過的物品”與“舊貨”有何區別?
問:稅法規定,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與納稅人銷售舊貨應分別適用不同的征稅辦法。請問 “使用過的物品”與“舊貨”如何區別?拿使用過的辦公桌椅為例,它是按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征稅還是按舊貨征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上述規定中所稱的“納稅人銷售舊貨”,是指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而企事業單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例如辦公用品等,則不適用舊貨的政策,應按照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等規定執行。
熱點問題答案謹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