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六款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
但技術服務享受免征增值稅規定有嚴格的條件。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當然,按照稅法規定程序沒有去辦理審核認定與備查的,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需要依法計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稅率6%計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征收率3%(疫情期間1%)計稅。因此,技術服務合同到科技部門不是必須的,但是如果需要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則必須按規定備案。
二、企業所得稅。技術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轉讓技術所得不超過500萬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開展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在試點期限內,將技術轉讓所得免征額由5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當然,企業想要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的納稅主體必須是居民企業。而且企業獲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必須是在一個會計年度當中才可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技術轉讓收入是純的技術轉讓收入,不能包括銷售配套設備和儀器的非技術新收入。而且也不能包括和技術轉讓非密不可分的技術服務收入。當然,這里的前提就是企業的技術轉讓需要單獨計算,要不然技術轉讓所得根本沒有辦法進行計算。技術轉讓成本主要就是無形資產的凈值。如果企業的自己研發的,主要的成本可能就是人工費了;如果是外購的,就需要扣除相關的攤銷。相關稅費即除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其他的稅費都是可以進行扣除的。比方說,稅金及附加、印花稅、律師費等相關稅費。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即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技術成果原值為納稅人取得該項技術成果時實際發生的支出。納稅人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技術成果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技術成果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原值。合理稅費是指納稅人在技術成果投資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的稅金及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