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稅務局:
問題內容:房地產企業建造商品房,后期與施工企業因質量問題產生訴訟,經終審判決房地產企業支付施工企業建筑施工費6000萬,施工企業已經注銷。該6000萬已經無法取得發票。問:該6000萬能否在土地增值稅前扣除
答復時間:2021-10-15
答復內容: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增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增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審核的內容包括……(二)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計算與清算項目有關的扣除項目金額,應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及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
因此,根據文件規定,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可扣除開發成本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予扣除。建議您參考上述文件并結合實際業務情況界定,具體事宜您可聯系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安徽省稅務局:
對房產開發公司爛尾樓項目進行破產清算,應付的建筑工程款因款未付,未取得建筑業發票,但有法院破產清算組確認的債權文書,請問這種情況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時可以扣除建筑成本?債權確認書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項目憑據嗎?
答復時間:2021-02-19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規定:“第三十七條 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應取得合法有效憑證。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開具發票范圍的,以取得的發票或者按照規定視同發票管理的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及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為合法有效憑證;屬于境內代扣代繳稅款的,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具體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聯系主管稅務機關核實。
解讀:
依據《清算規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制定本條,并對合法有效憑證作了具體解釋。其中,本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制定,第二、第三款規定參考了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第四款規定依據《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八條的規定制定。
江蘇省稅務局:
問:司法拍賣取得的房地產,買受方無法取得發票但是持有契稅完稅憑證,再轉讓時,稅務機關是否可將契稅完稅憑證上的計稅依據視同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加計5%計算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司法拍賣取得的房地產往往是依據法院的法律文書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無法取得發票。
經請示總局,總局答復:司法拍賣取得的交易價格具有公允性,買受方無法取得發票但是持有契稅完稅憑證的,可參照財稅[2006]21號文件規定,按契稅完稅證上的計稅依據每年加計5%計算土地增值稅。
因此,司法拍賣取得的房地產,買受方無法取得發票但是持有契稅完稅憑證,再轉讓時,稅務機關可將契稅完稅憑證上的計稅依據視同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加計5%計算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