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個人所得稅上,由于個人所得稅是按照“收付實現制”計算預扣個人所得稅,因此補發的獎金只能算作實際發放年度(月度)的工資性收入,并入當月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預扣預繳個稅;同時,在2021年12月31日前滿足條件的,也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
在企業所得稅上,一般來說,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但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由此可見,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原則為“收付實現制”,屬于企業所得稅“權責發生制”的例外情形。由于以前年度沒有“預提”應發的工資獎金,或者是預提但未實際支付,所以不能在以前年度稅前扣除,而只能在實際補發的年度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在會計處理上,《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一律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該種方法下,是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后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對于變更前按照原有會計政策進行的會計處理,一概“既往不咎”。因此,補發以前年度的工資獎金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按照重要性原則,不對企業產生重大影響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有重大影響的,則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1.補提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付職工薪酬-獎金
2、補發
借:應付職工薪酬-獎金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3、結轉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盈余公積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