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通過委托貸款方式取得資金,支付委托貸款利息時,取得的利息發票開票方不對,相應的利息支出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需要取得委托方開具的發票還是受托方開具的發票呢?
企業支付委托貸款利息時,需要取得委托方開具的利息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分析如下:
一、什么是委托貸款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委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委托貸款涉及三方: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其中,委托人是資金提供方,受托方也就是貸款方為金融機構、通常為銀行,借款人為借入資金方。從資金流向而言,委托人將資金提供給受托人,受托人再將資金支付給借款人;借款人將利息和本金支付給受托人,受托人再轉支付給委托人。
二、發票開具規定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關于發布<增值稅發票開具使用指南>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應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開具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此收款方指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也就是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如果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即使收到款項,也不能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此處的發票不包括不征稅發票。
三、結論
委托貸款業務中,由委托人提供資金,再由受托人代為向借款人發放。從資金流向而言,借款人企業向受托人支付利息。受托人只是代為發放資金和代為收取本金和利息,貸款服務的提供方不是受托人,而是委托方。
因此,企業支付利息時,需要取得委托人開具的利息發票,取得受托人開具的利息發票將不能稅前扣除。
如果企業(即借款人)向受托人支付手續費,需要取得受托人開具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