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修改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國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隨著國家三胎生育政策的落地,一些地方政府已開始了行動。在北京,5月31日(含)后按規定生育三孩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陪產假15天;在四川攀枝花,二胎、三胎0~3歲期間,每月每孩可領取現金補貼500元;此外,江西、浙江、安徽、江蘇、福建等地也正在加快制定落實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近日,有企業負責人問:單位女職工生三娃,休產假期該給她發工資嗎?是不是只發生育津貼就可以了?產假期間公司正常繳納社保費用,個人承擔部分是從生育津貼里扣除后再將余款發給本人嗎?發放生育津貼要不要扣繳個稅?
筆者認為,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女職工休產假期間不能向其支付工資。也就是說,除了生育津貼外,單位給該員工支付工資并不違法,但也不強制。根據社保法的相關規定,社保繳費個人繳費部分應由個人承擔,另外規定,單位不能克扣生育保險支付的生育津貼。所以,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實際領取多少生育津貼,如數支付給員工,員工社保個人繳費部分,由其本本人另外再繳納。但是,如果單位給休產假的職工支付工資,則個人社保繳費部分從工資里扣除。另外,生育津貼屬于免稅項目,代付時,無須扣繳個稅。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